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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关镇人民政府通告

文章来源:优悦配音    时间:2018-07-05 04-18-54

城关镇人民政府

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(配音)

广大农民朋友:

    为进一步做好三夏工作,实现农民持续增收、农业稳定发展,农村和谐繁荣,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夏工作的通知,现就三夏期间产业结构调整、秸秆禁烧、安全生产等工作通告如下:

    一、全力做好抢收抢种。要切实增强龙口夺食的紧迫感,密切关注天气变化,把握时机、及时抢收抢种,做到颗粒归仓,农民朋友要针对今年夏天作物受灾减产的实际,及时调整产业结构,扩大秋粮种植面积,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田间管理,做好抗旱、防虫、除草工作,大力推广低茬收割和硬茬播种技术,提倡和鼓励农民群众开展农作物秸秆收集、加工和利用服务,采取机械粉碎还田、堆腐还田、离田清运等方法处理秸秆,做到农作物秸秆肥料化、饲料化、能源化、工业化。

二、实行秸秆全面禁烧。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不仅造成资源浪费,加剧空气污染,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而且容易引发火灾,危及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《陇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专项行动》等有关规定:

1、从6月1日至30日,在全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、地畔、路边、林带等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、麦茬、落叶、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。

2、焚烧农作物秸秆、垃圾,造成树木毁坏的,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补种毁坏株数3倍以下的树木,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。

3、公民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、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,造成大气污染的,由环保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,责令改正,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4、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,造成财产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5、焚烧农作物秸秆、垃圾,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6、不听劝阻,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、垃圾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    三、加强三夏安全管理。

    1、加强农用机械安全管理,严禁带病车进行作业,坚决禁止无证驾驶、无牌作业、未年检参加生产作业、违法载人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,坚决禁止在公路干道碾场晒粮。

    2、加强防汛防滑工作,农民群众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,远离危房危窑,教育好子女不要到河边水库玩耍,逗留。一旦发生险情要服从安排,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,并积极开展抢险救灾,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
3、加强火灾安全防范。要定期检查和更换各种老旧电器和线路,禁止超负荷用电,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,杜绝电气火灾。

4、注意食品卫生。夏季来临,气温逐步升高,各种病原微生物容易滋生繁殖,食物中毒进入易发、高发、突发期,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食品卫生,不食用不干净、变质食品。三夏期间,农业生产时间紧迫,保持良好心态,客服烦躁心里,和家人、邻居和睦相处,团结友善,确保三夏群众生产有序,社会和谐,生活幸福。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陇县城关镇人民政府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7年6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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